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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須知

‧外籍配偶來台,應如何辦理停留簽證?
 
  類  別: 簽證、入出國篇
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戶政司)
  法令依據:國籍法及其施行細則
  申請條件:未成年之外國籍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及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條件,亦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申請程序:未成年人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向住所地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明層轉內政部許可。
  應備文件:(一)歸化國籍申請書。
(二)經駐外館處認(驗)證及外交部複驗(驗證)之喪失原有外國國籍或無國籍之證明文件正本及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亦得由公證人予以認證);或依本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正本及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亦得由公證人予以認證)。
(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四)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未滿十四歲者免附)。
(五)附繳父母雙方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六)父、母或養父母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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