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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須知

‧外籍配偶應如何辦理外僑居留證或居留證延期?
 
  類  別: 停留、居留、永久居留篇
業務主管機關:警政署外事組
  法令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申請程序:向停留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課)申請。
  應備文件:(一)申請表一份。
(二)護照。
(三)居留簽證。
(四)配偶之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有婚姻登記之記載)。
(五)最近一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二張。
(六)證照費(一年效期新台幣一千元)。
  注意事項:(一)持居留簽證入國者,應於入國之翌日起十五日內申辦外僑居留證。
(二)在國內改辦居留簽證者,應於改辦居留簽證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外僑居留證。
(三)有繼續居留需要者,應於外僑居留證到期前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展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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